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以下簡稱“公告”) ,明確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以及個稅等多項稅收優惠措施。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公租房全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退休老人及殘疾人,以及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實際上針對公租房的優惠政策早有發布,不過此前已在2018年12月31日到期,本公告即是對前期優惠政策財稅[2015]139號的延續,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及稅種廣泛,優惠力度夠大。
公告顯示,除了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可享有不同比例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扣減外,其他涉及的各稅種符合一定條件時均為免征政策。按照政策規定:
1. 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 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3. 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4.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5. 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6. 對公租房免征房產稅。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需要注意,公租房租金收入要單獨核算,否則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此外,享受優惠一定做好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工作,否則可能會有風險。公告明確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管理公租房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賃協議等留存備查。
來源:辦稅服務中心
編輯: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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